凡屬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單獨進行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抽查。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抽取檢驗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不得向被檢驗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的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支付。
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復驗,由接受復驗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作出復驗結論。
第十六條對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生產者、銷售者不得拒絕。
根據法律規定,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權對超市進行抽檢,不得向被檢者收取檢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