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
2、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預算。
3、審查政府行政法規、規章、決定和命令。
4.問題和詢問。
5.視察、檢查和調查。
6.處理公民的申訴、控告和舉報。
7、罷免政府成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六)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第壹百零四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根據憲法規定,監察法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這壹規定表明,人大常委會對“壹府兩院”的監督是監督其工作,即監督其工作,但不能代替“壹府兩院”行使行政權、司法權和檢察權,不直接辦理具體事務。具體事務由“壹府兩院”依法辦理。人大常委會監督的目的是督促“壹府兩院”完善機制,改進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