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縣長任免程序

縣長任免程序

法律分析:縣長必須由縣人大選舉(或補選)產生,縣人大常委會沒有任命縣長的權力;即使縣長空缺,縣人大常委會也只能在副縣長中決定壹個代理縣長,不能任命縣長。

法律依據:第八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和民族事務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省長、副省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

(六)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當選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 上一篇:西北政法大學2023年考研成績
  • 下一篇:農村如何打造親子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