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執法細則(三)
29 01.簡易程序(當場處罰)
1.當場處罰的條件。違法事實確鑿,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並可以當場沒收違禁品:
(1)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二)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處以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三)依法可以當場處罰的其他情形。
賣淫、嫖娼、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拉客嫖娼、賭博的案件,不當場處罰。當場執法的人民警察,在綜合評估違法事實和適用法律後,認為符合當場處罰條件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為不符合當場處罰條件或者需要進壹步調查取證的,適用壹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