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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是否實行專家負責制?

司法鑒定實行專家負責制。《NPC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對司法鑒定制度作了明確規定,建立完善的責任機制是確保司法鑒定人不折不扣履行法定義務的內在要求。

法律分析

司法鑒定人的司法責任與司法鑒定人的性質和地位密切相關。考慮到我國司法鑒定人的具體情況,在我國,多元化的鑒定體系,除了公安檢察機關的司法鑒定人,其他司法鑒定人應當獨立承擔司法鑒定的職責。也就是說,當司法鑒定人作出錯誤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敗訴時,當事人有權對自己提起訴訟,而不僅僅是向自己所屬的部門要求賠償。公安檢察機關的司法鑒定人之所以不承擔鑒定責任,是因為鑒定活動本身就是其日常工作的壹部分,是為配合其偵查活動而進行的。壹旦有錯誤的鑒定,可以通過本機構相關部門以失職論處。司法鑒定人承擔的司法責任在性質上屬於民法中的壹般侵權責任。其責任的構成包括主觀過錯、損害結果和因果關系三個要素。司法鑒定人在鑒定中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才承擔責任。包括司法鑒定人對被鑒定人或物造成的損害和因司法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對委托人造成的損害。鑒定行為直接導致被鑒定對象損失的直接關系和因鑒定結論錯誤而敗訴的間接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第十條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鑒定人應當獨立進行鑒定,對鑒定意見負責,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蓋章。多人參與評議的,對評議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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