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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國際法的象征。

現代國際法的標誌是:俄國十月革命和法國資產階級革命1789。

現代國際法的特點:

1.國際法主體的國際國際法適用於國際社會,國際法主體應當是國際社會互動的現實主體。在當代國際社會中,國家仍然是最重要、最活躍的主體,所以國際法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關系,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

2.國際法制定的國家意誌不同於國內社會的縱向權力集中結構。作為壹個高度分散的平行社會,國際社會不存在也不應該存在壹個淩駕於國家之上的國際立法機構。國際法的規則和制度主要是由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在平等的基礎上通過締結條約來制定的。

各國可以通過行使主權自由決定是否簽署、批準、接受或加入國際條約。他們可以保留國際條約的部分內容,並按照壹定的程序修改、退出或廢除對他們有效的國際條約。此外,國際法還包括各國在長期反復的國際實踐中形成的、被各國認可為法律的壹些國際習慣規則。

3.國際法效力的普遍性國際法調整的事項應該是國際性的,其效力必須超越國界。根據適用範圍的不同,國際法可分為普遍國際法、區域國際法和特殊國際法。

普遍國際法是指適用於普遍國際關系的規則,對包括主要國家在內的所有國家或國際社會大多數成員具有約束力;區域國際法是指只適用於區域國際關系的國際法;特殊國際法是指那些只適用於某些特殊國際關系,對兩個國家或幾個國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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