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八十三條開立支票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真實姓名,並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文件。
開立支票賬戶和領取支票時,應具有可靠的資信,並存入壹定的資金。
開立支票賬戶時,申請人應保留其真實姓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第八十四條支票可以提取現金,也可以轉讓。支票圖片用於轉賬時,應在支票正面註明。
支票專門用於提取現金的,可以單獨制作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提取現金。
如果支票專門用於轉賬,可以單獨制作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能提取現金。
第八十五條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壹)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的名稱;
(五)發行日期;
(六)出票人簽名蓋章;
(7)異地支票票面右下角必須記錄十二位數字的銀行機構代碼,同城為六位數字。
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壹的,該支票無效。
第八十六條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經出票人授權補充,補充前的支票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