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求論證是指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委托國家采購中心征求有關方面對確定采購需求的意見,采購人承擔確定采購需求的主體責任。同時,對於論證方式的靈活選擇,《辦法》明確了公眾咨詢、專家論證和第三方專業機構論證三種主要論證方式。具體方法無先後,可根據項目特點靈活選擇。采購人未采納公開征求意見後的修改意見,且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證明其采購需求合理性的,應當組織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論證。涉及政府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對於采購需求復雜、性質特殊、社會影響大、關註度高的采購項目,以及國家采購中心認為必要的采購項目,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壹,均可對采購需求進行論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條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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