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五條履行下列職責:
(壹)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並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法規的實施;
(六)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七)組織並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
(八)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修和管理發生的糾紛;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