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已於2009年6月27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自2010+1年6月30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已於2009年6月27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自2010+1年6月30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已於2009年6月27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自2010+1年6月30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壹條為了有效地、科學地組織統計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充分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
第十條國家制定統壹的統計標準,保證統計調查中使用的指標、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代碼的標準化。
國家統計標準由國家統計局制定,或者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家標準局共同制定。
國務院各部門可以制定補充性的部門統計標準。部門統計標準不得與國家統計標準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