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師事務所應建立健全全面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及每個審計項目的質量控制程序,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審計報告上簽字蓋章。
二、審計報告應當由兩名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簽字並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印章後方為有效:
(壹)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由負責審計項目最終復核的合夥人和負責該項目的註冊會計師簽字蓋章;
(2)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或者其授權的副主任會計師和負責該項目的註冊會計師簽字蓋章。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盈利預測審計報告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報告,應按照本通知執行。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