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應當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國家的性質,符合時代發展的要求,促進國家發展進步,保障人民權利。
2.立法要從國情和實際出發。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能治理國家,也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能治國家。要建立好的法、有用的法、科學的立法體制和機制,使每壹項立法都能夠科學合理地規範國家機關的權利和責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使法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3.法律是治理國家的科學。立法必須遵循法制的內在規律和立法工作的規律,遵循立法程序,註重立法技術,努力實現立法過程的科學化。要明確界定不同法律關系的調整對象和邊界,形成和維護符合國家發展目標的法律秩序。
摘要
在具體的立法實踐中,應進壹步完善立法程序,規範立法活動,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立法體系。做好立法項目論證,科學確定立法項目,完善法律出臺前後評估制度。
綜合運用制定、修改、廢止、解釋等形式,增強立法工作的協調性、及時性和系統性。加強立法調查研究,找準立法重點難點,探索科學對策,切實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