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自由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是在法律範圍內。離婚冷靜期的實施,主要是因為當代社會輕率離婚現象日益嚴重,已經成為全社會面臨的問題。規定離婚冷靜期可以完善離婚制度,防止輕率離婚,滿足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穩定的需要。離婚冷靜期可以在壹定程度上緩解雙方因沖動和憤怒而產生的矛盾,避免孩子和其他家庭成員受到傷害,通過婚姻關系的穩定維護家庭關系的和諧。離婚冷靜期還有助於減少人們將離婚視為避免夫妻矛盾的最優選項的現象,改善夫妻對婚姻的草率態度,激發他們對婚姻和家庭的責任感,在社會上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觀,維護婚姻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