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規定,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按照征收前的效益和停產停業期限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承租人終止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安置承租人的,被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調換被拆遷人的產權。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三條規定,拆遷補償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房屋產權調換。
除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三十三條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導致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