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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還可以規範服務和拘留。

拘役和管制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中的兩種,主要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的犯罪嫌疑人。

1.刑事拘留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就近實施拘留改造的壹種刑罰方法。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壹,是介於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間的較輕刑罰。拘役的期限為壹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並罰最高不超過1年。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壹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情發給報酬。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

第二,管制是刑法規定的五種主要刑罰之壹。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決定不拘留改造,而是限制其人身自由,交由其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監管改造的刑事處罰,是主刑中最輕的壹種。管制是壹種不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而是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被判管制的罪犯仍然生活在原來的社會環境中。如果仍然和家人住在壹起,壹起吃飯,有工作單位的,仍然在原工作單位工作,領取勞動報酬。沒有工作單位,仍然可以從事原來的工作,比如做生意,賣勞務。其監管改造不是由監獄依法進行,而是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進行。

管制期限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數罪並罰不得超過三年。

管制的執行期限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前羈押的時間每羈押壹日減為二日有期徒刑,剩余的天數為管制的實際執行日。

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在執行管制的同時,剝奪政治權利也同時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在執行管制的同時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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