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屬於視聽資料,在我國證據分類中屬於間接證據。他們不能單獨或直接證明案件事實,還要通過佐證形成證據鏈。可以佐證的證據包括可以證明借款的銀行付款憑證、電話錄音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