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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關於待崗生活費的法律規定。

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壹條,企業因勞動者原因以外的原因停工、停產、停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停業的,視為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支付了工資支付期的工資。

工資支付期超過壹個,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未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未在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擴展數據: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經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企業在合並或者分立前拖欠職工工資的,應當同時壹次性支付職工工資。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工資支付信息網絡,全面收集、分析、處理企業工資支付信息,依法監督檢查企業工資支付行為,及時發現和查處企業侵犯勞動者依法獲得勞動報酬權利的行為。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工資支付信用制度,將依法查處的嚴重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等嚴重違反工資支付制度的企業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並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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