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現代社會主義工業化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遺跡、文物古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它是環境保護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