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下列項目不屬於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1.加班費用: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
2.特殊津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
3.法定福利:主要包括:培訓工人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發給職工的費用和用品,以及工作用品(如工作服等。)由用人單位自行規定;用人單位按照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由雇主為工人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