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了在香港實行的制度,保證了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和經濟制度,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以及有關政策,都是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的。
擴展數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制定和實施政策;
(二)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三)處理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外交事務;
(四)編制和提出財務預算、決算;
(五)起草和提交法案、議案和附屬法規;
(6)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代表政府發言。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制定和實施政策;
(二)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三)處理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外交事務;
(四)編制和提出財務預算、決算;
(五)起草和提交法案、議案和附屬法規;
(6)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代表政府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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