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規定
49.被執行人的財產拍賣或者變賣完畢後,必須立即清理款物。
委托拍賣或者組織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所發生的實際費用,應當從所得價款中優先扣除。所得價款超過執行標的數額和執行費用的部分,應當返還被執行人。
樓上說的壹個財產無法執行的問題,可以靈活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法院可以查封房屋,但不得拍賣、變賣、清償債務。第七條規定,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所必需的住宅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得到保障後,可以拍賣、變賣或者償還。
因此,根據第七條規定,執行法院在保證被執行人必須居住的房屋的前提下,可以拍賣不動產,被執行人可以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