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0周歲至18周歲或者16周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年滿18周歲的公民或者年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但主要生活來源為本人勞動收入的公民,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事行為能力的含義縮寫為“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從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失。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法人的行為能力由法人的機關或代表人行使。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簡而言之,民事行為能力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提供了現實基礎。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為自己或者他人獨立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裏的“視為”指的是法律擬制,即法律授權與符合壹般條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符合壹般條件的。而且這種情況不會隨著收入的變化而改變,壹旦滿足條件就會自然延續,除非出現壹般條件下行為能力改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