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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正案必須有多少人通過?

第六十四條憲法的修改,由NPC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

擴展數據

根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1988年4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1993、1999。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2004年3月14日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2004年3月11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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