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
擴展數據
根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1988年4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1993、1999。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2004年3月14日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2004年3月11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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