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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定行使憲法實施監督權是為了什麽?

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我國憲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監督法律、法規和國家機關法律文件的合憲性。2 .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政黨、軍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全體公民的行為是否符合憲法。

NPC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NPC常務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NPC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

行使憲法實施監督權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憲法和法律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權。沒有憲法和法律的監督,監督的對象、內容、範圍和方式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對法律對象進行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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