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法。
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依法接受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和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