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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維修人員對空難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根據《刑法》第壹百三十壹條規定,航空人員違章指揮,造成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經有壹次飛行事故,因為飛機的燃油表是不同的單位,壹個是加侖,壹個是升。結果,飛行員和地勤人員被迫在半空中著陸。結果飛行員和地勤人員都被處理了,但是著陸成功了。他們不負刑事責任。飛行員不能再駕駛飛機,地勤人員被解雇。

擴展數據:

和馬航失聯客機壹樣,CI611航班的事故發生在意料之外。事故發生前,飛行員與地面塔臺的通訊正常,沒有預警。雷達記錄顯示,CI611在墜海前已經分裂成四個結構。

偵查員發現其中壹塊尾蒙皮經過修補,有強烈的燃油氣味後,確認該蒙皮存在嚴重的金屬疲勞。查了飛機的維修記錄後,發現了空難的全部經過:

飛機在飛行中壹度因尾翼摩擦地面而受損,並於當天運回臺灣省臨時維修。而華航只是用壹塊面積和受損蒙皮差不多的鋁板覆蓋,並沒有按照波音公司的維修指南更換整個蒙皮,因此修復部分出現了金屬疲勞積累。

開裂後飛機尾部脫落失控,最後因失壓失控墜毀。

人民網-人為失誤和維護不當導致臺灣省發生多起重大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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