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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五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法人金融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報告農業貸款發放情況。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其分支機構的監管,縣級分支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匯總上報涉農貸款發放情況。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要指導轄區內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補審核工作,做好獎補審核和撥付的組織協調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獎補審核和撥付情況進行檢查,及時處理和反映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確保財政獎勵政策的落實。

第十六條專員辦對轄內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進行認真審核,出具意見作為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

專員辦要加強對獎勵資金分配和使用的檢查監督,規範資金審核和分配程序,確保獎勵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財政部不定期對獎勵資金的審核和撥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獎勵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縣級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的,由財政部門追回獎勵資金,取消縣級金融機構獲得獎勵的資格,並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專員辦未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或挪用獎勵資金的,由上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追回已撥付資金,並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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