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改造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性手段。土地征用有以下特點:
1.土地征用是壹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屬權力。
2.必須依法批準。
3.補償性的。需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剩余勞動力必須安置;
4.強制性的。
5.所有權轉移。土地被征用後,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不再屬於農民集體。
6、征地行為必須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擴展數據: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土地征收補償分三塊,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
(2)對於這三項費用的分配: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費直接支付給被征收人,土地補償費支付給村集體。
(3)但支付給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不歸集體所有,被征地人根本拿不到: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統壹分配,具體分配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但分配時,還是全體村民有權均分,然後村裏再將土地另行分配給被征地人;或者把更多的錢分給被征收人作為補償,而沒有被征收的村民則少給或者不給土地補償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土地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