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母法和根本法,普通法是子法。憲法是制定普通法的基礎,普通法是憲法的提煉。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普通法都不能與憲法相抵觸。
與其他法律相比,憲法屬於上位法,與其他法律不平等,是國家的根本法,權威高於其他壹切法律。壹切法律必須以憲法為中心制定,不得違反憲法。
第壹,憲法是壹個國家統治階級意誌的集中體現,它有幾個特點:最高權威、原則性、概括性、適應性、無具體懲罰、相對穩定性。
第二,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國家強制力強制執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其內容是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它有幾個特點:它是壹種普遍的、普遍的、嚴格的行為準則,由國家制定並認可,輔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
第三,憲法和法律都是壹個法律體系。憲法是壹個國家的根本法,是母法,通常是最權威的。任何與其不壹致的法律都是無效的,而法律在法律體系中是根本法(即憲法)下的部門法,是子法,如民法、刑法等。
第四,兩者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淵源不同。憲法不能代替法律,也不是專門的;法律不能代替憲法,否則各部門法律互相沖突時誰更有效?——這會讓我們無法適應。有些國家雖然沒有成文的憲法法典,但是這個國家肯定有憲法文件,這些憲法文件也發揮著憲法的作用,是不成文的憲法。在法學領域,比較規範的描述是“憲法與法律”,這是壹種* * *知識,就像我們所說的1+1 = 2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