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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權應該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在我國,侵犯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這種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壹般是:

壹個是“以營利為目的”,這是賠償的標準。也就是說,無論情節是否嚴重,無論是否盈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盈利,肖像所有者要求賠償,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對於非盈利性的侵犯肖像權,也就是說,侵犯肖像權的精神利益賠償的認定是以“情節嚴重”為基本標準的。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壹般不判物質賠償。

肖像權糾紛是指因非法使用公民肖像造成侵權時的賠償糾紛。

如果侵犯肖像權,壹般是侵權人未經被侵權人授權使用他人肖像。被侵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根據實際損失和受害人情況要求侵權人進行壹定的賠償。雙方也可以根據實際協商確定賠償金額等內容。

:如何判斷侵犯肖像權?

行為人未經肖像權利人許可,公開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利人的肖像,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的,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醜化、偽造等侵害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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