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民事責任風險
(1)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法人代表也包括在內。
(2)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虛構出資或者逃避出資,或者隱匿、轉移資產,或者未經清算而處分財產的,由名義法定代表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3)無論名義法定代表人是否知情,為公司對外借款或者其他經營活動出具擔保文件的,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行政責任風險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追究法人責任外,可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逃避資金或隱匿財產逃避債務。
(二)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等。
(三)超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四)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