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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對外國人權利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的外國人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在中國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對於因政治原因尋求庇護的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給予庇護;所謂避難權,也稱政治避難權,是指壹國公民因政治原因請求另壹國允許其入境居留,或已入境者經該國政府批準請求允許在該國居留並享有庇護的權利。1954、1975、1978憲法中的外國人在中國居留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庇護和避難。

擴展數據:

中國憲法規定的外國人避難權具有以下特點:

(1)避難的對象必須是外國人,不包括中國人。

(2)庇護必須是出於政治原因,非政治原因,如刑事犯罪,不能給予庇護。壹般來說,各國對外國人庇護的規制有兩種方式:只對庇護進行原則上的規制。比如,只規定因“政治原因”接受庇護,沒有具體規定;做出更具體的規定,列舉接受庇護的條件。

(3)不得引渡或驅逐已獲得庇護的外國人。與庇護權相對的是引渡。中國引渡法對外國人因政治原因拒絕引渡的事項作出了特別規定。根據該法規定,外國因政治犯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引渡請求,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給予被請求庇護的人,中國應當拒絕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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