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因政治原因尋求庇護的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給予庇護;所謂避難權,也稱政治避難權,是指壹國公民因政治原因請求另壹國允許其入境居留,或已入境者經該國政府批準請求允許在該國居留並享有庇護的權利。1954、1975、1978憲法中的外國人在中國居留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庇護和避難。
擴展數據:
中國憲法規定的外國人避難權具有以下特點:
(1)避難的對象必須是外國人,不包括中國人。
(2)庇護必須是出於政治原因,非政治原因,如刑事犯罪,不能給予庇護。壹般來說,各國對外國人庇護的規制有兩種方式:只對庇護進行原則上的規制。比如,只規定因“政治原因”接受庇護,沒有具體規定;做出更具體的規定,列舉接受庇護的條件。
(3)不得引渡或驅逐已獲得庇護的外國人。與庇護權相對的是引渡。中國引渡法對外國人因政治原因拒絕引渡的事項作出了特別規定。根據該法規定,外國因政治犯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引渡請求,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給予被請求庇護的人,中國應當拒絕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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