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第四條農村公路建設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其中,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道建設;村道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村民委員會按照自願、民主決策的方式組織建設。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逐步實行政府投資為主、農村社區為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渠道融資機制。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農村公路建設不得增加農民負擔,損害農民利益,不得以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不得強迫農民勞動和備料。確需農民投勞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征得農民同意。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中央財政農村公路建設補助資金應當全部用於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農村公路補助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從中提取咨詢、評審、管理、監督等費用。補助資金可以以獎代補的方式發放,也可以預撥壹部分,待項目驗收後再全部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