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原則上屬於村民自治的範疇。法院不應幹涉。農村承包戶的債務,由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民的財產承擔;事實上,如果是由部分農民成員經營的,則由那些成員的財產承擔。對於股權的保護,要加強法制建設,實行依法管理,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和基層黨組織的核心作用,讓確權後的農民真正擁有知情權、參與權、占有權、收益權等基本權利。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保障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農民能夠正常行使應有的權利,是解決農村股權如何分配問題的基本前提。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不能忽視或回避這個問題。股份經濟合作社在凈收入的前提下,按規定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福利費後,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以按股分紅。農村股份制是在不改變土地產權的情況下,以土地使用權或承包權為主要股份,實行集約化經營,獲取物質利益的壹種經營制度。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要尊重民意,符合政策,做到不違規、不漏項、不損害農民利益、不留後遺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五條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農村承包經營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