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證具有法律效力。不動產交易如果經過公證,通過公證處嚴格細致的詢問、告知和審查程序以及證據保全措施,交易者可以誠實詳細地交換相關信息,全面具體地發表意見,保證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可以有效避免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產生的與合同效力相關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申請公證。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條規定: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相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