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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不同法律特征

法律主觀性:

1)合夥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以上自然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經營,* * *自負盈虧,* * *承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2)合夥企業壹般不能取得人的資格,不繳納所得稅,但是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其中,普通合夥還包括特殊普通合夥。3)合夥企業可以由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只出資,負盈虧,也可以全體合夥人共同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是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及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法人將其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性: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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