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機動車不得超過道路上限速標誌、標線指示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時速: (壹)在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上,城市道路時速為30公裏,高速公路時速為40公裏;(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時50公裏,高速公路每小時70公裏。第四十六條機動車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30公裏,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15公裏: (壹)進出非機動車道和通過鐵路道口、急彎、窄路、窄橋時;(2)掉頭、轉彎或下陡坡時;(三)遇有霧、雨、雪、沙塵和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4)在積雪或泥濘道路上行駛時;(五)牽引故障機動車時。第七十八條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行駛速度。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裏,最低時速不得低於60公裏。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km,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100km,摩托車不得超過80km。同方向有兩條車道的,左側車道最低時速100公裏;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最低時速為110公裏,中間車道最低時速為90公裏。道路限速標誌顯示的速度與上述車道速度不壹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顯示的速度行駛。
法律客觀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道路上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時速: (壹)在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上,城市道路時速為30公裏,高速公路時速為40公裏;(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時50公裏,高速公路每小時70公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