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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鄉的設立和區域劃分是誰決定的?

法律分析:鄉、民族鄉、鎮的設立和區域劃分,由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如下: (壹)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零七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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