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第十壹條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二)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受理對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申訴,並作出決定;(三)確定選舉日期;(四)了解、核實和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並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五)主持表決;(六)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七)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