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內容的形式,因此微信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微信作為證據想要法院認可和支持,必須完成以下證明:
(1)必須確認微信的用戶是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交微信證據,但不能證明使用微信的壹方是本案當事人的,原則上不符合主體條件。
(2)保證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以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法院不能支持。
(3)必須提供真實完整的微信證據,必須保證微信證據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在訴訟案件中,要想獲得法官對證據的認可和支持,就必須保證證據真實、合法、相關。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四條規定,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經審查不能確定真偽。
(二)生產、收購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有疑問,無法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