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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主播註銷的問題?

壹、合同法律關系的選擇當主播提出解除合同時,根據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的法律關系不同,對違約責任的認定也大相徑庭。根據現有的司法實踐,筆者總結了以下四種法律關系的利弊:1。合作關系是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常見的法律關系。雖然雙方是平等的合同主體,但主播在實際簽約時往往處於劣勢。合同條款都是經紀公司自己擬定的,主播在沒有法律意識的情況下輕易簽訂此類合同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在合作合同期限內,主播請求解除合同,主張合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超過經紀公司實際損失的30%應依法調整的,法院往往不予支持。根據現有司法判例,法院認為,合作法律關系中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應包括實際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獲得的收益,主播行業違約金的適用規則不僅包括補償性,還包括懲罰性。主播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其違約的後果,在合作期限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按照合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總額進行賠償。2.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主播與經紀公司的勞動關系只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才能成立:(1)雙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主播從事公司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3)主播提供的勞務是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在法院訴訟中,在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以下文件:(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公司頒發的《工作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3)填寫的《報名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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