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壹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致使大量違法信息傳播的;(二)導致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三)造成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