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開放大學學生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考生在考試中違反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作弊:違反規定使用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材料或者裝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材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
搶奪、竊取他人試卷和答案,或者脅迫他人為抄襲提供便利的;攜帶具有發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訊工具和設備;故意銷毀或者損毀試卷、答題卡或者考試資料的;在答題卡上填寫姓名、準考證號、學號等與本人身份不符的信息;傳遞、接收文章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或者試圖獲取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其他行為。
擴展數據:
《國家開放大學學生考試條例》的有關要求:
1,如被認定為“作弊”,將取消該科目所涉及考生的考試成績,並取消其報考學士學位的資格。情節嚴重的,同時取消參與考試的考生資格。該科目在涉案考生成績檔案中記為“作弊”。
2、被認定為“擾亂考試秩序”的,終止考生參與本科目考試,取消各科目考試成績,取消學士學位申請資格,並給予留黨察看及以上紀律處分。
3.在涉案考生的成績檔案中,題主記載“擾亂考試秩序”。考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天津開放大學-國家開放大學學生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