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誘導口供屬於非法證據。所謂誘供,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法官以某種不正當的方式,誘使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供述的行為。欺詐性供述是指偵查人員誘騙犯罪嫌疑人供述。比如他們這樣坦白,最多緩刑,或者立即取保候審,或者欺騙嫌疑人說同夥如實供述,等等。指證是指偵查人員按照嫌疑人的意圖指定嫌疑人進行供述,即允許嫌疑人按照警方指定的案件細節自行復述,使之與案件中的其余證據相壹致,從而鎖定證據鏈,使證據具有邏輯性,達到有罪的程度。它在訴訟中是不被接受的,因為它獲得的程序是非法的。對於引誘取得的證據,應當采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即在法庭審判中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審判的根據。如果是誘導供述,可以向法院檢察長報告,誘導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公安機關定案的證據。其實,無論是公安、檢察官還是法官,作為擁有公權力的司法機關的壹員,每個人都希望得到案件的真相,抓到真兇並繩之以法,把他當成犯罪來懲罰,用法律來懲罰他,而不是因為個人的主觀好惡,這就是正義,讓有罪的受到懲罰,讓無辜的盡快洗清嫌疑,也是正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