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書是仲裁庭對仲裁爭議作出裁決的法律文件。裁決書是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根據查明的事實對爭議案件作出裁決的書面文件。作出裁決時,應當陳述清楚事實,準確、恰當地引用法律、法規和政策。仲裁裁決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權利的集中體現,是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文件。仲裁裁決不僅反映了仲裁庭辦案的水平和公正性,也直接影響著仲裁機構的聲譽和形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三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五十四條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的事實、裁決的理由和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的日期。當事人不願意在協議中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明。裁決書應由仲裁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不同意裁決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