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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法原本就有死刑,為什麽後來廢除了?

死刑原本存在於香港刑法中,但在1966 165438+10月16之後,雖然仍有死刑之名,但從未實際執行過。1991 6月,香港立法會建議廢除死刑。

死刑最初存在於香港的刑法中。最開始,殖民政府對華人執行斬首,行刑地點是九龍寨城前的空地。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和《侵害人身罪條例》,叛國、謀殺和海盜行為可被判處死刑;士兵也可能因叛國和通敵被判死刑。

1965年,英國廢除了對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但香港仍保留死刑,沒有遵循。香港最高法院後來數次判處死刑。

但香港刑法畢竟受英國影響,所以1966 116十月之後,雖然仍有死刑之名,但從未實際執行。

在接下來的時間裏,死刑判決通過後,死囚通常會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州長動用赦免權。壹般都是州長赦免,把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有的甚至改為有期徒刑。

1991 6月,香港立法會建議廢除死刑,並完成相關條文。

香港立法會於4月三讀通過廢除死刑的法案,1993。以無期徒刑為最高刑,正式廢除死刑。

1997 7月1日香港回歸後,廢除死刑的政策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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