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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官是如何產生的?

根據香港特區《基本法》第九十條,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由行政長官征得立法會同意,並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首席法官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任命。

JORC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律政司司長是當然成員。此外,行政長官委任的7名成員包括2名法官、1名大律師和1名律師,以及3名行政長官認為與法律執業完全無關的人士。

目前,的成員包括:李毅法官、資深大律師湯博法官、教授、王博士(上下位)和博士,以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當然主席)和律政司司長(當然成員)。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也規定,首席法官是司法機構的首長,負責司法機構的行政管理和其他法律不時委托給他的職能。任何常任法官、上訴法院法官或原訟法庭法官均須停止擔任首席法官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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