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首席法官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任命。
JORC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律政司司長是當然成員。此外,行政長官委任的7名成員包括2名法官、1名大律師和1名律師,以及3名行政長官認為與法律執業完全無關的人士。
目前,的成員包括:李毅法官、資深大律師湯博法官、教授、王博士(上下位)和博士,以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當然主席)和律政司司長(當然成員)。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也規定,首席法官是司法機構的首長,負責司法機構的行政管理和其他法律不時委托給他的職能。任何常任法官、上訴法院法官或原訟法庭法官均須停止擔任首席法官的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