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未約定生效時間的,壹般認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通過信件、數據電文等方式訂立合同的。,他們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前簽署確認書;本合同於簽署本確認書時成立,成立日期為生效時間;
2.合同未約定生效時間,但合同生效有附加條件的,合同生效時間為附加條件達到時;
3.如果雙方能夠通過協商達成壹致的有效期,則確定有效期。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壹致,要根據合同類型查閱相關法律,看看法律中是否有明確規定。壹般法律會在沒有規定合同有效期限的情況下,明確規定具體的合同。這時候可以由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
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