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居民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等家禽和食用鴿。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限期處理或者沒收;拒不改正的,可以處每次五十元罰款。信鴿應當符合體育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條件,並采取措施防止對周圍市容和環境衛生造成影響。居民飼養信鴿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負責人應當勸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管執法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如果環境嚴重,周圍居民意見很大,可以責令拆除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