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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體的類型

民事主體的類型有公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可以都是單壹的;也有可能壹方單身,另壹方占多數;也有可能雙方都占多數。在壹些民事法律關系中,義務的主體是特定的人,如債權債務關系;在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中,義務的主體是任何不特定的人,如所有權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三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不能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不僅應當返還財產,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第123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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